近期,唐山公积金中心推出抵冲还贷业务后,广大缴存职工高度关注并提出了一些宝贵意见建议,本着将好事办好,实事办实的原则,针对抵冲还贷业务的有关内容政策解读如下:
解读1
借款人(及其配偶)申请抵冲还贷的基本条件:
1.借款人(及其配偶)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状态正常,即均不是封存、冻结状态;夫妻双方一方账户状态正常,另一方为销户状态,可以申请抵冲还贷业务。
2.借款人(及其配偶)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无逾期发生,职工偿还贷款过程中有1期及以上期次逾期的,不予受理;
3.借款人(及其配偶)正常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均需满足大于一个月还款本息额,且扣款后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10元。
上述三项为基本条件,缺一不可。请您根据自身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况,在申请抵冲还贷业务之前,合理规划公积金的使用。
解读2
借款人(及其配偶)在抵冲还贷业务期间,不再受理还贷提取业务,具体包括:
1.签订抵冲还贷协议后借款人(及其配偶)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,从指定银行卡扣款部分的提取业务;
2.组合贷款中偿还商业贷款的提取业务;
3.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取业务。
其他提取业务仍按《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解读3
办理组合贷款的职工可以申请抵冲还贷业务。每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账户余额不尽相同,如果您每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相近,建议您申请办理抵冲还贷业务,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不再办理提取业务。如果您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远远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,不建议您申请抵冲还贷业务,建议您每年申请办理偿还组合贷款提取业务。
解读4
申请办理抵冲还贷业务的职工,限于主借款人或主借款人夫妻双方,且应与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一致。
如借款人发生变化的,按以下情形办理:
1.因离婚、死亡等原因借款人减少的,应先办理借款人变更业务,再办理抵冲还贷业务;
2.已经办理抵冲还贷业务,因离婚原因借款人发生变化的,借款人可持离婚手续申请终止抵冲还贷业务;
3.已经办理抵冲还贷业务,因死亡原因借款人发生变化的,借款人或继承人可持死亡手续申请终止抵冲还贷业务。
解读5
单身职工婚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,婚后其配偶因参与共同还款增加的共同还款人,可以办理抵冲还贷业务。
解读6
职工因故申请撤销抵冲还贷业务后,符合办理条件的,可再次申请办理抵冲还贷业务。
解读7
职工签订抵冲还贷协议后,申请撤销的:
1.已经发生抵冲业务的,应自最后一次抵冲业务发生之日后365天再次提取;
2.未发生抵冲业务的,应自最后一次提取业务发生之日后365天再次提取。
解读8
夫妻双方一方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,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,双方均需到场签订抵冲还贷协议。